(2016年6月1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zhong) 組織,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人民團體(ti) ,是黨(dang) 和政府聯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ye) 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宗旨是: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全麵建成小康社會(hui) 、全麵深化改革、全麵依法治國、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的戰略布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chan) 力,堅持把創新作為(wei) 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wei) 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實施科教興(xing) 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認真履行為(wei) 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wei) 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wei) 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wei) 黨(dang) 和政府科學決(jue) 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科學文化氛圍,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群團發展道路,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zhong) 性,建設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科協組織,真正成為(wei) 黨(dang) 領導下團結聯係廣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團體(ti) ,提供科技類公共服務產(chan) 品的社會(hui) 組織,國家創新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更加緊密地團結凝聚在黨(dang) 的周圍,為(wei) 實現中華民族偉(wei) 大複興(xing) 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由全國學會(hui) 、協會(hui) 、研究會(hui) (以下學會(hui) 、協會(hui) 、研究會(hui) 簡稱學會(hui)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及基層組織組成。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由同級學會(hui) 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及基層組織組成。
第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hui) 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zheng) 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高舉(ju) 愛國主義(yi) 旗幟,加強與(yu)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科學技術交流,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 密切聯係科學技術工作者,宣傳(chuan) 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條 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you) 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推進國家創新體(ti) 係建設。
第八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參與(yu) 科學論證和谘詢服務,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應用,助力創新發展,為(wei) 增強企業(ye) 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九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傳(chuan) 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yan) ,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十條 健全科學共同體(ti) 的自律功能,推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研究誠信監督機製,促進科學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宣傳(chuan) 優(you) 秀科學技術工作者,培育科學文化,踐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
第十一條 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yu) 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谘詢製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jue) 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中國特色高水平科技創新智庫。
第十二條 組織所屬學會(hui) 有序承接科技評估、工程技術領域職業(ye) 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製、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第十三條 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xing) 趣,發現培養(yang) 傑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表彰獎勵優(you) 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ju) 薦科學技術人才。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ti) 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為(wei) 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ye) 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興(xing) 辦符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宗旨的社會(hui) 公益性事業(ye) 。
第三章會(hui) 員
第十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實行團體(ti) 會(hui) 員製。
學會(hui) 和高等學校科協、大型企業(ye) 科協等基層組織,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可成為(wei) 同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團體(ti) 會(hui) 員。
學會(hui) 和基層組織發展個(ge) 人會(hui) 員。
第十七條 會(hui) 員的權利和義(yi) 務:
團體(ti) 會(hui) 員可推選代表參加科學技術協會(hui) 代表大會(hui) ,享有選舉(ju) 權、被選舉(ju) 權和監督權;參加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活動,對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並進行監督。
團體(ti) 會(hui) 員須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領導,執行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決(jue) 議和決(jue) 定,開展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各項活動,承擔科學技術協會(hui) 委托的工作任務。
個(ge) 人會(hui) 員的權利和義(yi) 務由學會(hui) 和基層組織章程規定。
第四章全國領導機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它選舉(ju) 產(chan) 生的全國委員會(hui) 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全國領導機構。
全國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是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常設機構。
第十九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由全國委員會(hui) 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ju) 行。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名額和選舉(ju) 辦法由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其代表經全國學會(hui) 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hui) 及有關(guan) 方麵民主協商,選舉(ju) 產(chan) 生。
代表大會(hui) 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二十一條 全國代表大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jue) 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全國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
三、製定和修改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章程;
四、選舉(ju) 產(chan) 生全國委員會(hui) ;
五、決(jue)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hui) 會(hui) 議每年舉(ju) 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hui) 召集。
第二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hui) 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
二、選舉(ju) 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jue) 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決(jue) 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hui) 閉會(hui) 期間,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工作,實施全國委員會(hui) 確定的任務,批準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的變更、增補或撤銷,會(hui) 員的接納、退出或處罰;決(jue) 定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全國委員會(hui) 副主席的調整,並提交全國委員會(hui) 會(hui) 議批準。
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一般每半年舉(ju) 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hui) 下設書(shu) 記處。書(shu) 記處由第一書(shu) 記和書(shu) 記若幹人組成,人選由主席提名,經常務委員會(hui) 通過。書(shu) 記處在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下主持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hui) 設置若幹工作委員會(hui) 和專(zhuan) 門委員會(hui) ,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hui) 審定的有關(guan) 事項。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hui) 根據需要,聘請成就卓著的科學家為(wei)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顧問。
第二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和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應珍惜榮譽,遵守紀律,認真履職。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連續兩(liang) 次無故缺席全國委員會(hui) 會(hui) 議,沒有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全國委員會(hui) 委員職務;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三次無故缺席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沒有正常履職的,一般應辭去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職務。
因為(wei) 嚴(yan) 重違紀受到查處或受到刑事處罰的,撤銷委員職務,同時終止全國代表大會(hui) 代表資格。
第五章全國學會(hui)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全國學會(hui) 是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相關(guan) 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wei) 宗旨的社會(hui) 團體(ti) 。
第三十條 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全國學會(hui) 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章程;
二、按照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管理規定依法登記;
三、學術帶頭人應在相關(guan) 領域有重要影響,個(ge) 人會(hui) 員達到1000名以上;
四、經常開展國內(nei) 外學術交流活動,具有較強的服務科技創新、決(jue) 策谘詢和科學技術普及能力,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原則上應設有科學技術獎項;
五、有實體(ti) 辦事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專(zhuan) 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條規定的全國學會(hui) ,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即為(wei)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團體(ti) 會(hui) 員。
第三十二條 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全國學會(hui) 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領導,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決(jue) 議,承擔並完成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委托的任務,選舉(ju) 代表參加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全國代表大會(hui) 。
全國學會(hui) 退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
第三十三條 全國學會(hui) 會(hui) 員代表大會(hui) 每四至五年舉(ju) 行一次,決(jue) 定學會(hui) 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準學會(hui) 理事會(hui) 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製定、修改會(hui) 章,選舉(ju) 新的理事會(hui) 。
全國學會(hui) 辦事機構在理事會(hui) 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 全國學會(hui) 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組建學會(hui) 聯合體(ti) ,有條件的學會(hui) 聯合體(ti) 應設立黨(dang) 的工作機構。學會(hui) 聯合體(ti) 為(wei) 非法人社團組織,其成立或解散須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
第三十五條 全國學會(hu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批準,給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銷團體(ti) 會(hui) 員資格等處罰:
一、履職不力、組織渙散的,責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後仍無明顯改進的,經批準,給予警告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yan) 重違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章程,造成嚴(yan) 重不良後果的,經常務委員會(hui) 批準,撤銷團體(ti) 會(hui) 員資格。
第六章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hui) ,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hui) 和縣(市、區、旗)科學技術協會(hui)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地方組織,是地方同級黨(dang) 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ti) 。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hui) 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業(ye) 務指導。
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hui) 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業(ye) 務指導。
縣(市、區、旗)科學技術協會(hui) 接受市(地、州、盟)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業(ye) 務指導。
省級以下(含省級)學會(hui) 接受同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領導,業(ye) 務上受相應的上級學會(hui) 指導。
第三十八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執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章程和決(jue) 議,推選代表參加上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代表大會(hui) 。
第三十九條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決(jue) 定本地區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委員會(hui) 的工作報告,選舉(ju)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委員會(hui) 。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主席、副主席選舉(ju) 結果應報上一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備案。
第七章基層組織
第四十條 科學技術工作者集中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有條件的鄉(xiang) 鎮、街道社區等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hui) (科學技術普及協會(hui) )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基層組織,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聯係指導農(nong) 村專(zhuan) 業(ye) 技術協會(hui) 等基層組織。
第四十一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和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可依規模和影響發展符合條件的基層組織作為(wei) 團體(ti) 會(hui) 員。
第四十二條 基層組織應立足自身特點,動員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推廣實用技術,助力創新驅動,服務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
第四十三條 基層組織應大力發展個(ge) 人會(hui) 員,及時準確反映基層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廣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機關(guan) 對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所屬學會(hui) 對其工作人員根據其編製性質和管理的需要,執行相應的人事管理製度。
第四十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所屬事業(ye) 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事業(ye) 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事業(ye) ,牢固樹立為(wei) 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持續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實際和基層,密切聯係和真誠服務科學技術工作者,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專(zhuan) 業(ye) 技能和社會(hui) 服務能力。
第四十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yang) 和教育,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ye) 務素質。
第四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及所屬團體(ti) 工作人員應自覺加強紀律和道德約束,共同維護科學技術協會(hui) 作為(wei) 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貶損詆毀。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第九章經費及資產(chan) 管理
第五十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hui) 費;
五、企事業(ye) 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人才舉(ju) 薦和獎勵等專(zhuan) 項基金。
第五十二條 建立常務委員會(hui) 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ti) 製。
第五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經費、資產(chan) 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不動產(chan) 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hui) 所屬企業(ye) 、事業(ye) 的資產(chan) 隸屬關(guan) 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章會(hui) 徽
第五十四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會(hui) 徽由古天象儀(yi) 、航天器、齒輪、麥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標出的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名稱組成。
第五十五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會(hui) 徽可在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hui) 議會(hui) 場懸掛,在出版物上印製,也可製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簡稱中國科協。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會(hui) 址設在北京。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的英文全稱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xie) 為(wei) CAST。
第五十七條 全國委員會(hui) 依照本章程製定《全國學會(hui) 組織通則》。
第五十八條 全國學會(hui) 依據有關(guan) 社會(hui) 團體(ti) 登記管理規定、本章程製定學會(hui) 章程。
地方科學技術協會(hui) 可根據本章程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hui) 全國代表大會(hui) 通過實施。